租約到期沒處理,會發生什麼事?
租約到期後房客繼續住、房東沒有「即時」表示反對,依民法第 451 條租約會自動變成不定期租約——從此只能依土地法第 100 條的列舉事由終止,不能隨意收回房屋。到期這件事必須主動處理,沉默就是續約。
到期後房客繼續住、我沒說話,租約就自然結束了嗎?
沒有。沉默=以不定期限繼續租下去,這叫「默示更新」。
民法第 451 條規定:租期屆滿後,承租人仍繼續使用收益,而出租人「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」者,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。
法院實務對「即時」抓得很緊:房東必須在期滿當時、或屆滿後極短時間內明確反對,「幾天後才說不要」通常不算數。換句話說,到期日當天還沒想清楚要不要續,就已經輸了。
民法第 451 條(默示更新)租賃期限屆滿後,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,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,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。
變成不定期租約,會有什麼後果?
房東只能依土地法第 100 條的列舉事由終止,不能隨意收回——實際案例連賣房都告吹。
一旦轉為不定期租約,「租期到了請你搬」這個選項就消失了。房東要收回房屋,只剩土地法第 100 條列舉的事由(例如欠租達門檻、房東收回自住等法定情形),而且各有各的要件。
實務上發生過房東想賣房,因為租約已轉為不定期、租客有權繼續承租,買方卻步、交易告吹的案例。
怎麼預防租約變成不定期?
事先在租約裡具體明白約定「期滿不再續租、續租應另訂新約」,並在到期前主動處理。
民法第 451 條可以用契約合意排除,但法院要求約定必須「事先、具體、明白」——租約裡一句概括條款不一定夠,要寫清楚期滿即不再續租、若要續租雙方應另訂新約。
更根本的做法是把「到期」當成一個需要提前準備的事件,而不是到了那天才想。
- 到期前 60 天盤點:這戶要續約、調租,還是收回?
- 要續約:簽一份新租約,不要讓舊約自動滾動
- 不續約:期滿當時就以書面明確表示不再出租,不要拖
- 檢查租約是否已有「期滿不續租、續租另訂新約」的明確條款
口頭租約或沒簽書面的長租,有什麼風險?
不動產租賃超過 1 年卻沒立字據,依民法第 422 條直接視為不定期租賃。
也就是說,連「到期」都不會發生——沒有書面的長期出租,從一開始就是不定期租約,收回房屋同樣受土地法列舉事由的限制。超過一年的出租,一定要立書面契約。
民法第 422 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一年者,應以字據訂立之,未以字據訂立者,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。
常見問題
「即時反對」到底是多久之內?
法律沒有寫死天數,但法院實務要求在期滿當時或屆滿後極短時間內明確表示,「幾天後才說」常被認定不算即時。不要賭事後補救,提前準備才是解法。
已經變成不定期租約了,還能終止嗎?
能,但只限土地法第 100 條列舉的事由,例如欠租經押金抵充後達 2 個月門檻(詳見欠租指南)、房東收回自住等,各有要件與程序。
續約要重簽整份約嗎?
建議重簽或以書面換約,把租期、租金與條款講清楚。讓舊約默默滾成不定期,是把主導權讓給運氣。
資料來源
- 民法(第 422、451 條)|全國法規資料庫(法務部)(2026 年 8 月 31 日查核)
- 土地法(第 100 條)|全國法規資料庫(法務部)(2026 年 8 月 31 日查核)
本頁內容為一般性法規資訊整理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個案情況(契約條款、欠繳事實、訴訟風險)差異很大,進入催告或終止程序前,建議先諮詢律師或地政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