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客欠租兩個月就可以終止租約嗎?
不一定。法院是以「押金抵充後」的欠租餘額是否達 2 個月租金來認定,不是欠滿 2 個月就能終止;由於押金上限就是 2 個月,實務上通常要累計欠到約 4 期才真正跨過門檻——而且跨線之後仍然要先催告,不能直接終止。
欠租終止的法律門檻是怎麼算的?
以「押金抵充後的欠租餘額」是否達到 2 個月租金認定,不是看欠了幾期。
土地法第 100 條第 3 款(住宅租賃另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,意旨相同)規定:承租人積欠租金額,「除以擔保金抵償外」達 2 個月以上時,出租人才可以收回房屋。
關鍵在「除以擔保金抵償外」的實務讀法:法院是把押金先抵掉,再看剩下的欠租有沒有達到 2 個月租金——而不是「欠滿 2 個月而且押金抵完還有剩」。
因為押金上限本身就是 2 個月租金,實務上房東通常要等到累計欠租約 4 期,抵充後的餘額才會真正跨過門檻。「欠 2 個月就能終止」是房東最常見的誤判:發函終止後起訴,結果被法院認定終止不合法。
土地法第 100 條第 3 款承租人積欠租金額,除以擔保金抵償外,達二個月以上時,出租人得收回房屋。
欠租 3 期:累計 30,000
押金抵充:30,000 − 20,000 = 10,000
10,000 < 2 個月租金(20,000)→ 未達門檻,此時終止不合法
欠租 4 期:40,000 − 20,000 = 20,000 → 達到門檻,可啟動催告程序
跨過門檻就可以直接終止租約嗎?
不行。仍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(通常用存證信函),催告期滿房客仍未繳,終止才生效力。
門檻只是「取得終止權」的前提。要讓終止真的發生效力,還必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支付,期滿未繳,終止的意思表示才算數。
跳過催告直接終止、直接要求搬遷,之後進到訴訟時同樣會被認定終止不合法——整個程序要重來,時間全部白費。
- 先算清楚:累計欠租減掉押金後,餘額是否達 2 個月租金
- 達門檻後寄發存證信函催告,載明期限與金額(格式要件見下一節)
- 催告期滿仍未繳,依函中聲明發生終止租約效力
- 房客仍不遷出,才進入起訴與強制執行程序
催告的存證信函要怎麼寫才有效?
要載明房客姓名、積欠的月份與金額、付款期限,末段明確寫出「逾期未給付本函即作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」。
存證信函有格式要求:必須寫清楚房客姓名、積欠的是哪幾個月、各多少錢、限期何時之前付清。
末段的關鍵句是:「若台端逾期仍未給付,本函即作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」——少了這句,催告與終止是兩件事,之後還要再另外為終止做一次意思表示。
可以斷水斷電或自行換鎖逼房客搬走嗎?
絕對不行——可能觸犯強制罪、侵入住居罪,是房東最常犯的致命錯誤。
再怎麼欠租,房屋的占有仍在房客手上。斷水斷電、自行換鎖、把東西搬出去,都可能讓房東從債權人變成刑事被告。
收回房屋只有一條合法的路:催告 → 終止 → 訴訟 → 強制執行。自力救濟省下的時間,會加倍賠在刑事程序上。
正式流程要走多久?
存證信函催告到執行人員到場,動輒數個月到一年以上。
完整流程是:存證信函催告 → 終止租約意思表示 → 起訴 → 勝訴判決 → 聲請強制執行 → 執行人員到場督促遷出。每一段都有等待期,整條路走完常常超過一年。
這也是為什麼「及早發現、及早催收」比事後補救重要:欠租拖越多期,門檻計算、舉證與時間成本都在累積。
有沒有比較快的路?
有——租約經公證並載明「逕受強制執行」條款,欠租時可以免訴訟直接聲請強制執行。
經公證且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的租約,房東不必打完整場官司,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——把最耗時的訴訟段整段跳過。
附帶效果:要求公證本身能過濾意圖不明的租客。另依民法第 425 條,租期逾 5 年或不定期的租約若未經公證,房東賣屋後新屋主可要求租客搬離——公證對雙方都是保護傘。
費用依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較高者計算,附強制執行條款加收二分之一。
常見問題
水電費或修繕費欠繳,算進「積欠租金額」嗎?
不算。土地法第 100 條的「積欠租金額」只計租金本身,水電、管理費、修繕費的欠繳不能拿來湊 2 個月門檻。
遇到欠租的機率高嗎?
有代管業者表示:自主管理房東遇到房客拖欠 2 個月租金的機率約 2.5%,經篩選後約 0.4%。此為業者自述的行銷數據,方向可參考、絕對值請保留。
房客說「用押金抵最後的房租」可以嗎?
押金的用途是擔保,是否同意抵租由房東決定;要注意的是押金一旦抵掉,欠租終止門檻的計算基礎也跟著變動,答應前先把數字算清楚。
資料來源
- 土地法(第 100 條)|全國法規資料庫(法務部)(2026 年 8 月 31 日查核)
-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(第 10 條)|全國法規資料庫(法務部)(2026 年 8 月 31 日查核)
- 民法(第 425 條)|全國法規資料庫(法務部)(2026 年 8 月 31 日查核)
本頁內容為一般性法規資訊整理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個案情況(契約條款、欠繳事實、訴訟風險)差異很大,進入催告或終止程序前,建議先諮詢律師或地政士。